《公笃相法》卷十三上篇
年限限定法要诀
公笃曰。
年限者。
厄年之限定也。
俗谓大限之年。
数学名之曰厄年。
一为死亡刑伤之厄。
一为破败疾病之灾。
皆有一定限制之年限也。
其中有正厄傍厄应证厄。
上篇已详论矣。
此间所言者。
即正受之厄年。
应受之厄年两种也。
其法亦从男子九数起推。
女子八数起推。
其定位而提前提后者。
是为正受。
其五行而加用者。
是为傍受。
其有余不足。
乃天地之气候。
如节令末至。
气候先至。
此提前之义也。
如节令先至。
气候末至。
此提后之义也。
故数学有超神接气之法。
即正受应受之义也。
兹特详注如下。
一.男子九岁为第一厄。
提前三岁。
则六岁为应厄。
提后三岁。
则十二岁为应厄。
此为正受之厄年也。
其五行之五形加推。
即水形加一岁。
火形加二岁。
金形加三岁。
木形加四岁。
土形加五岁。
亦有据各形而反应之者。
此为傍厄。
而合其九数正厄之用。
此为应受之厄年也。
二.十八岁为第二正厄。
提前三岁。
则十五岁为应厄。
提后三岁。
则二十一岁为应厄。
是为正受之厄年也。
以各形加推。
而合其九数之傍厄。
有顺应。
有反应。
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三.二十七成。
为第三正厄。
提前三岁。
则二十四岁为应厄。
提后三岁。
则三十岁为应厄。
此为五受之厄年也。
以各形加推。
而合其九数之傍厄。
有顺应。
有反应。
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四.三十六岁。
为第四正厄。
男子以此厄为最重。
即以九数。
转七数之关键。
冬至之阳。
入夏至而化阴。
乃气候交易之原理。
人运亦同之。
盖九数为先天之乾阳。
七数为后天之兑阴故也。
提前三年。
则三十三岁为应厄。
提后三年。
则三十九岁为应厄。
皆为正受之厄年也。
以各形加推。
而合其九数之傍厄。
有顺加而应之。
或反加而应之。
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五.四十二岁。
为第五正厄。
提前三年。
则三十九岁为应厄。
提后三年。
则四十五岁为应厄。
皆为正受之厄年也。
以各形加推。
而合其七数之傍厄。
有顺加而应之。
有反加而重厄以应之。
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六.四十九岁。
为第六正厄。
提前三年。
则四十六岁为应厄。
提后三年。
则五十二岁为应厄。
皆为正受之厄年也。
以各形加推。
而合其七数之傍厄。
有顺加而应之。
有反加而重厄以应之。
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七.五十八岁。
为第七正厄。
晚运以此厄为最凶。
依然是九年一厄。
即阳极生阴。
阴尽复阳也。
提前三年。
则五十五岁为应厄。
提后三年。
则六十一岁为应厄。
皆为正受之厄年也。
以各形加推。
而成傍厄。
有顺加以应之。
或反加而重厄以应之。
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八.六十七成。
为第八正厄。
提前三年。
则六十四岁为应厄。
提后三年。
则七十岁为应厄。
皆为正受之厄年也。
以各形加推。
而合其厄。
有顺加以应之。
或反加而重厄以应之。
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九.七十六岁。
为第九正厄。
提前三年。
则七十三岁为应厄。
提后三年。
则七十九岁为应厄。
皆为正受之厄年也。
以各形加推。
而合其厄。
有顺加以应之。
或反加而重厄以应之。
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十.八十五岁。
为第十正厄。
提前三年。
则八十二岁为应厄。
提后三年。
则八十八岁为应厄。
皆为正受之厄年也。
以各形加推。
而合其厄。
有顺加而应之。
或反加而重厄以应之。
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十一.九十四岁。
为第十一正厄。
提前三年。
则九十一岁为应厄。
提后三年。
则九十七岁为应厄。
皆为正受之厄年也。
以各形加推。
而合其厄。
有顺加以应之。
或反加而重厄以应之。
此皆应受之厄年也。
十二.八岁为女子第一正厄。
先天为震卦。
后天为艮卦。
女子之气。
化偶从阳故也。
提前二年。
则六岁为应厄。
提后二年。
则十岁为应厄。
皆为正受之厄年也。
以各形加推。
而为傍厄。
有顺加以应之。
或反加以应之。
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十三.十六岁为第二正厄。
提前二年。
则十四岁为应厄。
提后二年。
则十八岁为应厄。
皆为正受之厄年也。
以各形加推。
而为傍厄。
有顺加以应之。
或反加以应之。
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十四.二十四岁为第三正厄。
提前二年。
则二十二岁为应厄。
提后二年。
则二十六岁为应厄。
皆为正受之厄年也。
以各形加推。
而合傍厄。
有顺加以应之。
或反加以应之。
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十五.三十二岁为第四正厄。
提前二年。
则三十岁为应厄。
提后二年。
则三十四岁为应厄。
皆为正受之厄年也。
以各形加推。
而为傍厄。
有顺加以应之。
或反用以应之。
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十六.四十岁为第五正厄。
提前二年。
则三十八岁为应厄。
提后二年。
则四十二岁为应厄。
皆为正受之厄年也。
女子以此厄为最重。
是其八数转六数之关键也。
以各形加推。
而合傍厄。
有顺加以应之。
或反用以应之。
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十七.四十六岁为第六正厄。
比为加六数之第一厄。
盖天一地二。
乃易经之原文。
八数为双四也。
四数为先天之兑阴。
至此化阳。
而用六数。
六数者。
后天之乾阳也。
提前二年。
则四十四岁为应厄。
提后二年。
则四十八岁为应厄。
皆为正受之厄年也。
以各形加推。
而为傍厄。
有顶加以应之。
或反用以应之。
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十八.五十二岁为第七正厄。
提前二年。
则五十岁为应厄。
提后二年。
则五十四岁为应厄。
皆为正受之厄年也。
以各形加推。
而合傍厄。
有顺加以应之。
或反用以应之。
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十九.六十岁为第八正厄。
复还八数者。
盖阳极而阴生。
由后天之乾六。
复还先天之双四兑阴也。
提前二年。
则五十八岁为应厄。
提后二年。
则六十二岁为应厄。
皆为正受之厄年也。
以各形加推而合傍厄有顺加以应之。
或反用以应之。
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二十.六十八岁为第九正厄。
提前二年。
则六十六岁为应厄。
提后二年。
则七十岁为应厄。
皆为正受之厄年也。
以各形加推。
而合傍厄卜有顺加以应之。
或反用以应之。
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廿一.七十六岁。
为第十正厄。
提前二年。
则七十四岁为应厄。
提后二年。
则七十八岁为应厄。
皆为正受之厄年也。
以各形加推。
而为傍厄。
有顺加以应之。
或反用以应之。
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廿二.八十四岁为第十一正厄。
提前二年。
则八十二岁为应厄。
提后二年。
则八十六岁为应厄。
皆为正受之厄年也。
以各形加推。
而为傍厄。
有顺加以应之。
或反用以应之。
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廿三.九十二岁为第十二正厄。
提前二年。
则九十岁为应厄。
提后二年。
则九十四岁为应厄。
皆为正受之厄年也。
以各形加推。
而为傍厄。
有顺加以应之。
或反用以应之。
皆为应受之厄年也。
公笃曰。
正厄。
傍厄。
应证厄。
前已详载于量寿要诀中。
此章复言其正受应受者。
即气候相应。
五形相推。
定而不定。
不定而定也。
凡瘦露者。
有提前二年三年之法。
厚和者。
有提后二年三年之法。
其格局奇凸异凹。
或外浊内清。
或内浊外清。
又从反加而推论之。
逆其气候而反用之。
其事实多应验于此。
即时令有超神接气。
阳顺阴逆之法故也。
余考人之生死大厄。
危险破败。
刑伤疾苦。
多应厄年。
不为无因。
故分正受其气候。
应受其形质。
女格亦同上列之法也。
盖男子三数之应。
乃震卦长男之气也。
女子二年之应。
乃坤体太阴之气也。
兹将详明其原理与用法。
以备采取而用之也。
部位轻重法要诀公笃曰。
部位第一法。
为风后氏监定。
即流年运限图。
九十九个部位。
乃天不满西北。
地不满东南。
故缺一部。
而用印堂代之。
千古以此为定法。
末更改也。
此为运限之用。
包括吉凶祸福。
寿夭劳逸各项也。
然地点错误犹多。
而柳庄则有意颠倒其先后。
混乱其紧要。
而无轻重之分。
又无网领之用也。
余考部位轻重法。
古人知之而不详言。
多守秘而不宣。
好学者。
反覆深求。
亦有蛛丝马迹。
兹将经验确实。
分别摘录如下。
其未经考证。
而无应验者。
完全删除。
以待后之高明。
而补其不足可也。
一.两耳之运十四年。
由一岁起。
至十四岁止。
以天城之二岁四岁。
人轮之十岁十一岁。
为第一组。
虽部位不佳。
而运亦平安。
如部位厚收。
而运为上上吉。
天廓之一岁二岁。
天轮之八岁九岁。
为第二组。
其部位陷弱而纹。
主刑人丁而运亦平稳。
如部位丰隆而厚。
其运安好而为上中吉。
地廓之五岁六岁七岁。
地轮之十二岁十三岁十四岁。
为第三组。
其部位尖薄而纹。
主疾病及刑克。
而运亦不吉。
其部位垂珠而朝。
主智敏及衣禄。
而运亦小吉。
以第一组好则倍吉。
不好亦平常。
第二组好则次吉。
不好亦减等。
第三组好则小吉。
不好则倍凶。
此为初运之第一段。
盛时从上列之法。
乱世反此而用之。
逆其气候故也。
二.南岳之运十四年。
由十五岁起。
至二十八岁止。
以南岳十六岁。
天庭十九岁。
司空二十二岁。
中正二十五岁。
印堂二十八岁。
为第一组。
其部位陷弱而纹。
为减等之平常。
其部位丰隆突奇。
为加倍之亨吉。
火星十五岁。
日角十七岁。
辅角二十岁。
边城二十三岁。
丘陵二十六岁。
为第二组。
其部位陷削而痕为减等之不吉。
其部位丰隆高突。
为进机之初阶。
以月角十八岁。
辅角二十一岁。
边城二十四岁。
塿墓二十七岁。
为第三组。
其部位薄削陷弱。
为加倍之不吉。
其部位丰隆奇突。
为逼迫之亨吉。
此为盛世之法也。
如乱世则第一组为第三组。
第三组为第一组。
完全相反而逆用之。
加在不盛不衰之间。
或治乱混合过渡之时。
则以第一组为第二组。
第二组为第三组。
第三组为第一组。
此为依次相推之法。
故不合上列二法。
又兼以厄年部位二法合用可也。
三.两眉之运六年。
由二十九成起。
至三十四岁止。
以山林二十九岁。
繁霞三十三岁。
为第一组。
其部位浓乱不足。
为驳杂之平常。
其部清秀修长。
为离奇之发达。
紫炁三十二岁。
彩霞三十四岁。
为第二组。
其部位粗浓散乱。
为减等之不吉。
其部位清奇有势。
为减等之亨吉。
山林三十岁。
凌云三十一岁。
为第三组。
其部位粗浓散乱。
为加倍之不吉。
其部位清秀细长。
为平常之小吉。
此盛世之法也。
如衰性则第三组为第一组。
第一组为第三组。
完全相反而推论之。
如果于盛衰之间。
治乱混合之际。
则依次减用以推论之可也。
设有不合。
则用提刚提后之法亦可也。
四.两目之运六年。
由三十五岁起。
至四十岁止。
以中阳三十七岁。
中阴三十八岁。
为第一组。
其部位清润充聚。
为加倍之亨吉。
其部位浊淡不足。
为劳碌之驳杂。
以太阳三十五岁。
少阳三十九岁。
为第二组。
其部位清润充聚。
为减等之亨吉。
其部位浊浮不足。
为冷退之损失。
以太阴三十六岁。
少阴四十岁。
为第三组。
其部位清润充聚。
为平稳之小吉。
其部位浊淡不足。
为加倍之危险。
此盛世之法也。
如乱世则以第一组为第三组。
第三组为第一组。
完全相反而推之。
如界于盛衰之间。
治乱之际。
则依次减等而用之可也。
五.中岳之运十年。
由四十一岁起。
至五十岁止。
则以山根四十一岁。
寿上四十五岁。
准头四十八岁。
为第一组。
其部位丰隆耸干。
为加倍之发达。
财库最旺也。
其部位低弱陷痕。
为刑克之冷退。
财星见耗也。
以光殿四十三岁。
年上四十四岁。
左颧四十六岁。
廷尉五十岁。
为第二组。
其部位丰隆匀配。
为乘时之小发。
减等之旺也。
其部位低陷不匀。
为枝节之遗累。
纠纷损失也。
以精舍四十二岁。
右颧四十七岁。
兰台四十九岁。
为第三组。
其部位丰隆匀配。
为走险之小发。
劳碌成功也。
其部位低陷不匀。
为挫折之大败。
反覆大损也。
此为盛世之法。
乱世反用。
界于盛乱之间。
则依次减用可也。
六.人中之运十年。
由五十一岁起。
至六十岁止。
则以人中五十一岁。
食仓五十四岁。
水星六十岁。
为第一组。
其部位深长厚仰。
为平安之上禄。
其部位窄短薄曲。
为疾厄之小阻。
以仙库五十二岁。
禄仓五十五岁。
法令五十六岁。
五十七岁为第二组。
其部位敦厚纹长。
为平稳之中禄。
其部位削弱纹短。
为灾厄之刑克。
以仙库五十三岁。
虎耳五十八岁。
五十九岁为第三组。
其部位敦厚丰隆。
为减等之小亨吉。
其部位薄削陷弱。
为牵制之大痛苦。
此盛世之法也。
如乱世反此推论之。
如果于盛衰治乱之间。
从依次减推之法也。
七.承浆之运八年。
由承浆六十一岁起。
至归来六十八岁止。
则以承浆六十一岁。
地库六十三岁。
金缕六十六岁为第一组。
其部位丰隆宽突。
为平安之大旺。
其部位薄弱陷削。
为冷退之次弱。
以地库六十二岁。
鹅鸭六十五岁。
归来六十八岁为第二组。
其部位丰隆宽突。
为平稳之亨吉。
其部位薄弱陷削。
为刑克之受制。
以陂池六十四岁。
金缕六十七岁。
为第三组。
其部位丰隆宽突。
为平常之小吉。
其部位薄弱陷削。
主孤苦之忧愁。
此盛世之法。
其余如上列之法可也。
八.归来之运七年。
由六十九岁起。
至七十五岁止。
则以地阁七十岁。
颂阁七十一岁为第一组。
其部位丰隆宽突。
为加倍之亨吉。
其部位薄弱陷窄。
为减等之不吉。
以归来六十九岁。
奴仆七十二岁。
腮颐七十四岁。
为第二组。
其部位丰隆宽突。
为减等之亨吉。
其部位薄弱陷窄。
为缺点之冷退。
以奴仆七十三岁。
腮颐七十五岁。
为第三组。
其部位丰隆宽突。
为平稳之小吉。
其部位薄弱陷窄。
为忧愁之寒苦。
盛衰亦如上列之法也。
九.地支之运二十四年。
由七十六岁起。
至九十九岁止。
则以子午卯酉之八年。
为第一组。
辰戍丑末之八年。
为第二组。
寅申巳亥之八年。
为第三组。
其轻重之加减。
盛乱之用法。
均如上列也。
古今用神要诀公笃曰。
相术一法。
由来久矣。
古今之气候不同。
天时之人事各异。
余考相法。
出于轩辕时之风后氏。
从数学而生相法。
以生克制化。
而合吉凶祸福。
其富贵贫贱。
寿夭劳逸。
皆包括其中矣。
至两周时。
相法为之一变。
其用神注重。
以灵根德行。
举止动静。
察其言词。
观其神色。
是其纲要也。
如智伯灌水围晋阳。
烯疵见韩魏二君。
无分地之喜。
有危惧之忧。
其知必叛而倒戈也。
如晋国大饥多盗。
却雍以进市廛有利色。
见人货物有贪色。
见公务人员有惧色者捕之。
果为盗也。
至两汉时。
相法为之一变。
其用神注重。
以精神满溢。
智慧灵巧。
仪彩丰奇。
举动异常。
是其纲要也。
至六朝与惰唐时。
相法为之一变。
其用神注重。
以骨格清奇。
仪表雍容。
言论神微。
精气蕴藏。
是其纲要也。
至五代宋时。
相法为之一变。
其用神注重。
以形格丰突。
气色明润。
声音聚长。
精神充足。
此其纲要也。
至元明时。
相法为之一变。
其用神注重。
以形格魁梧。
肥识优长。
精神充足而恃勇。
志向超摹而耐劳。
此其纲要也。
至满清时。
相法为之一变。
其用神注重。
以形格敦厚而清。
才智蕴藏而和。
性情纯正而诚。
品行清高而德。
是其刚要也。
现在为中华民国。
相法为之一变。
其用神注重。
以形质锐露而威煞。
乌珠玄黄而清蚓。
气质刚勇而任劳。
才智权诈而出奇。
是其纲要也。
其原理与用法。
均随天道而转移。
时势而变更。
其形神音气之规模有定。
而趋重之取义不同。
兹将分类详解如下。
一.两周持相法最盛。
业风监术者尤多。
在两周以前。
有形质部位。
参以举止动静而论之。
其法极简单。
但据大体而立法。
细则不详也。
至两周时。
则相法大倡明。
专门之法立矣。
如精神相法。
气魄相法。
骨质相法。
灵根相法。
举止动静相法。
多从哲理学中转出。
各有专长。
而立门户尚无形格纹痕之法也。
按西周行王道。
东周用羁术。
其用神则以其灵根如何。
而知其才智。
精神如何。
而知其贵贱。
举止动静如何。
而知其容量。
言词如何。
而知其行为。
神气如何。
而知其心理及吉凶。
是为当时要法也。
二.秦汉时代。
相法中衰。
因秦氐火焚各书。
而失传也。
纵有私藏者。
皆断简残篇。
然为时不久。
至汉而成一统。
经两次改革。
而知风监法者颇少。
用动静气魄二法者较多。
另增有神气相法。
筋骨相法。
纹痕相法。
其用神则以其仪彩如何。
而知其贵贱穹通。
举动如何。
而知其事业大小。
精神如何。
而知其寿夭吉凶。
智慧如何。
而知其刚柔忠奸。
是为当时要法也。
三.六朝隋唐时代。
相法确有进步。
虽一乱一治之时。
中多战争。
然有开辟疆土。
推广版固。
而有月波经相法。
偏重于哲理。
又有照胆经相法。
偏重于灵气。
皆舍形色而不载也。
一行禅师。
增补形神内外法。
李淳风增补白鹤掌相法。
至此始言形格。
两周秦汉。
皆无形格之法也。
其用神则以其形格之清浊如何。
而知其贫富。
奇俗如何。
而分其贵贱。
仪表如何。
而知其事业大小。
言论如何。
而知其行为忠奸。
神气如何。
而知其才智贤愚。
是为当时之要法也。
四.五代宋时。
为乱而后治。
其中多割据僭号。
用武之时尤多。
至此相术精进。
有言理。
言法。
言心。
言神。
言气色。
言声音。
而为全备之时。
即相法之大成。
有专法可稽考也。
在五代时。
达摩由西域复入中国。
传五来相法五篇。
有心神之六役法。
神色之三疑法。
目神之三脱法。
皆精深之法也。
五代未有麻衣相法三章。
立理法兼用法。
宋初有希夷心相篇一章。
立善恶因果法。
其用神则以形格丰突。
其人精健而有专长。
气色明润。
其人发达而乘时机。
精神充藏。
其人智慧而名禄。
声音聚长。
其人安定而完善。
以此分别其事业大小。
认定其富贵福泽。
此为当时之要法也。
五.元朝明代。
为用武时居多。
其发达也暴而速。
其立身也危而暂。
一为苛法之逼迫。
崛起走险。
一为破格之选拔。
因时济用。
当时有水镜相法之伪书。
有柳庄相法之离奇。
皆据枝节一偏之说。
不及上列各法远矣。
其用神则以形质魁梧。
其人雄健多谋而服众。
胆识优长。
其人刚毅勇为而有决。
精神充足。
其人果敢有恒而恃勇。
志向超群。
其人任劳负责而有智。
以此分别其事业。
认定其贵权。
此为当时之要法也。
六.满清时。
为升平时多。
用武时亦多。
拓地数万里。
交通达于全世界。
有大清神监。
衡真相理。
铁关刀。
燕山集。
兰陵集。
王氏监。
相法须知。
相法捷要各书。
半为想像之说。
而失真面目处尤多。
其用神则以形格清厚。
其人为厚福而大器。
才智蕴藏。
其人多谋而高节。
性情纯正。
其人守义而尽职。
品行清高。
其人立德而镇静。
以此而考其富贵事业之大小。
是为当时之要法也。
七.中华民国为民主时代。
国家法律时有改革。
全国重心时有迁移。
首重富业。
贵名次之。
则有西法之手相学。
骨相学。
人面相学。
新法之相法大观。
其学说支离。
更不及上列各法远矣。
其用神则以形质锐露而有威煞。
其人奔驰发达而权重。
鸟珠玄黄而清蚓。
其人阴险冒险而刚勇。
气质刚躁任劳。
其人偏长而坚持到底。
才智权诈出奇。
其人残忍而好胜贪功。
以此而分别其事业大小。
盖因时势使然。
天道成之。
是为现代之要法也。
相法成绩说公笃曰。
相法为知人术。
观人之仪表。
可知其富贵贫贱。
即麻衣谓首查其形是也。
观人之神采。
可知其寿夭贤愚。
即麻衣谓次查其神是也。
观人之气色。
可知其吉凶祸福。
即麻衣谓再观其气是也。
听人之声音。
可知其喜怒善恶。
即麻衣谓又听其声是也。
观人之纹痕。
可知其刑克挫折。
观人之筋络。
可知其劳碌安闲。
观人之骨质。
可知其禀受厚薄。
观人之血液。
可知其疾厄子女。
观其两眉知人环境忧乐。
观其两目知人刚和诚诈。
此为精确之纲要。
又在持监者眼力能认定真伪之分。
清浊之别。
内外之用。
加减之合也。
如毫厘之纹痕。
尘点之细影。
皆宜注意焉。
其中最难分者两种。
即形质之目神。
气色之红色。
兹特分别如下。
一.凡观人之形质。
惟目神最难。
其他皆容易辨认也。
盖目长不过一寸。
宽不过五分。
其目形分十四种。
目神分三十一种。
目露分四种。
神变分五种。
转机分二十种。
共成七十四种。
上篇业已分载矣。
加进一层论之。
尚有五大种。
可以包括上列七十四种也。
一为充足有余之眼神。
二为浮淡不足之眼神。
三为藏真似俗之眼神。
四为浮假似真之眼神。
五为易位兼并之眼神。
则化而为三百七十种眼神矣。
如能分别种类的确。
则专用合用均易。
其他部位形质。
皆迎刃而解。
则到十分成绩矣。
二.凡观人之气色。
惟红色最难。
其他皆容易辨认也。
其红色有五种。
红而鲜明者为红色。
红如猪肝者为赤色。
红而最淡者为紫色。
红色不足。
紫色有余。
为躁色。
红而粉光者为绦色。
皆在浓淡轻重中分之。
尚有浮沉定三色。
包括上列五色。
则化而为十五种矣。
其远看有此色。
近看无比色。
是为浮色之认定法。
故有红浮紫浮赤浮躁浮绦浮之各色也。
远看无比色。
近看有此色。
是为沉色之认定法。
故有红沉紫沉赤沉躁沉绦沉之各色也。
远近看之。
均有此色。
是为定色之认定法。
故有红定紫定赤定躁定绦定之各色也。
如能详细分明。
则到十分成绩矣。
三.形格之五行。
为相法之基础关键。
表面似无用。
而根据颇重也。
盖具何种材料。
为何种用途。
成何种事业。
万不能以此而混彼也。
如木主清贵而不权。
土主大富而不贵之类是也。
如形格认定确实。
判断自无错误也。
四.部位之界限。
为相法基础之二。
盖各有正当关系。
附带关系。
连带关系。
万不能越轨而妄语也。
如耳轮主智禄。
水星主衣禄。
驿马主达外。
人中主子女。
准头主正财。
印堂主官职。
山根主疾厄。
奸门主妻妾。
两颧主权柄辅佐之类是也。
如部位认定确实。
事实自无错误也。
五.目神之重要。
此为全局之枢纽。
外形内神故也。
达摩测量法。
以目神得十分之五。
盖富贵贫贱。
寿夭劳逸。
祸福死生。
刑伤疾苦。
刚柔智愚。
皆系于此也。
中有一项两项之合用。
三项四项之兼并。
万不能呆滞而模糊之。
如目神认定确实。
标准自无错误也。
六.气色之吉凶。
此为行年之紧要关系。
各有专司之吉凶祸福。
是为趋吉避凶之决心而有益也。
凡利中有害。
而不先预应付。
双方牵制。
而不舍轻全重。
吉而不扩充。
凶而不勇退。
行动有危险。
不以权利而贪惑之。
不行动有危险。
不以淫乐而迷恋之。
万不能执一不计二。
勉强而颠倒。
以致失其机会。
蹈其陷阱。
其误根本。
反其轻重也。
如气色认定确实。
吉凶自无错误也。
七.声音之结果。
此为相法之求全关键。
凡富贵贫贱。
寿夭劳逸。
其子女是否可靠。
六亲是否有辅。
晚运是否安全。
而声音尚占多数也。
万不能以清秀而为贵。
又不能以浊滞而为贱。
如木形得铿锵之金音。
而反受制及刑克。
土形得清秀之木音。
而反劳碌及冷退。
火形得韵长之水音。
而使挫折及危险。
金形得躁急之火音。
而反刑伤及破败。
水形得沉迟之土音。
而反结怨及奔驰。
凡受克制不化者。
皆有缺点。
及消耗也。
声音如能确实认定。
准绳自无错误也。
八.精神之蕴藏。
此为相法之灵根智慧枢纽。
又为寿夭事业之关键。
盖神过于形者贵而寿。
形过于神者贫而夭。
神充色枯者生。
色润神散者死。
万不能以真混假。
以伪乱真。
以藏蕴而认为不足。
以浮露而认为有余之类是也。
如精神认定确实。
寿夭自无错误也。
九.加减之乘除。
此为相法全盘统计。
以定其福泽。
舍轻就重。
以多胜少。
而为判断也。
万不能指定一部。
指定一点。
而呆滞定之。
即认为如何好。
或如何不好也。
盖部位有轻重之分。
气色有浓淡之别。
时令有生旺之论。
形质有宜与不宜之类是也。
如加减认定确实。
主因自无错误也。
十.生克之反推。
此为相法之疑难格局。
是为变法之关键。
而有天道厚薄之气候。
时势治乱之生机也。
如格局好而反驳杂。
格局不好而反发达。
部位旺人丁而反刑伤。
部位刑人丁而反倍旺。
浊者反贤智。
清者反拙愚之类是也。
盖盛衰半数相反。
地形多数相异。
以及古怪精灵之局。
每有单长。
异常适余之格。
每有缺点。
如能确贯了解生克反推之理。
认定自无错误也。
十一.厄年之用途。
此为灾祸损失。
惊险死生之关键。
如男子九年七年之正厄。
女子八年六年之正厄。
加数之傍厄。
提前提后之应证厄是也。
万不能以部位好而轻视之。
盖应天地之气数。
阴阳之变机。
如逢厄年之运。
本属损阻惊险。
轻亦刑克疾厄。
再有部位不好者。
倍凶。
再有气色不好者。
死亡无更改也。
如能运用厄年。
而认定确实。
其惊损死生自无错误也。
公笃曰上列十一则。
为相法之区段。
入手之秩序。
盖相法有益于人。
而复益于己。
为涉身处世。
进退趋避之南针。
不可不知也。
其要点有五。
其一曰吉凶祸福。
知之而先有预定。
自不失着也。
其二曰富贵贫贱。
知之而不勉强。
自无倾覆也。
其三曰寿夭劳逸。
知之而即自修。
自不妄为也。
其四曰妻妾子女。
知之而先有布置。
措施得当也。
其五曰疾厄交际。
知之而有准备镇静而不仓皇。
取巧而不紊乱也。
如能精心阅历。
自有玄妙之点。
以上十一则。
为入手之门径。
依次之程序。
不可混乱而自误也。
天道公笃曰。
相法于天道。
颇占重要地位。
盖治世所出之人材不同。
部位之用神不同。
运限之推论亦不同也。
其乱世所出之人材不同。
部位之用神不同。
运限之推论亦不同也。
乃智识开化之早退。
部位单重与兼并。
运限提前与退后。
所以盛世偏重于精神声音。
以内为用神。
乱世偏重于形格气色。
以外为用神故也。
其大抵在难易久暂四项耳。
前篇虽略言之。
尚未分类详注也。
故考查艺术各书。
均宜重视其时代如何。
采取用神如何。
兹特分类如后。
一.极盛时代。
其格局之取法。
以厚重和蕴。
神聚声聚。
浑藏气充。
以上列为用神。
其发达也不易。
其成功也持久。
其运多提后。
如某部丰隆奇突。
有照应后至十五年。
或提后十年。
及八年者。
皆持久之兆。
以精神骨质声音为用尤多。
形格气色次之。
此为极盛时代之要法也。
二.次盛时代。
其格局之取法。
以停匀收藏。
清秀安和。
声长进韵。
以上列为用神。
其发达也平稳。
其为用也保守。
其运虽提后。
其部位则可前后照映。
如某部丰隆清奇。
则发达于部位之前。
而安享于部位之后。
有提后十年。
及八年五年者。
皆平安之运居多也。
以形格声音精神为用尤多。
而气色骨质次之。
此次盛时代之要法也。
三.一治一乱时代。
其格局之取法。
以厚露奇突。
清中合威。
气聚色润。
以上列为用神。
其发达也离奇。
其为用也权变。
其运多正受以应证之。
如某部清奇有势。
则发于某运。
按其形质而论之。
亦有提前二年三年者。
亦有提后二年三年者。
以形格骨质气色为用尤多。
而声音精神次之。
此一治一乱时代之要法也。
四.极乱时代。
其格局之取法。
以黄睛有煞。
清奇威露。
气润色紫。
以上列为用神。
其发达也冒险而成功。
其为用也阴谋而权诈。
其运多提前。
如某部清奇煞露。
凸突威锐。
有提前十二年。
及十年八年者。
以形格之眉目。
气色与声音为 用尤多。
精神骨质次之。
此极乱时代之要法也。
五.次乱时代。
其格局之取法。
以清秀有威。
敦厚凸突。
神聚出入。
气色晶莹。
以上列为用神。
其发达也。
变幻而多头。
其为用也机智而捷径。
其运多提前。
而可照应本部位。
如某部清奇有势。
偏重一官一岳。
一纹一色。
有提前八年及五年三年者。
以形格精神气色为用尤多。
声音骨质次之。
此次乱时代之要法也。
生机公笃曰。
相法有益于社会尤多。
是为普通常识之术。
古人多守秘而不宣。
是诚何心欤。
余考形格与事实不应验。
运限与部位不应验。
亦有两相易位。
完全相反者。
何也。
盖有内外轻重虚实藏露之八项。
不为无因也。
又如两眉修长清秀。
细匀有势当然合格。
而至眉运驳杂万分。
无一丝一缕之机会。
其两目呆滞不清。
或中岳陷痕尖薄。
而目运反为发达。
或中岳运名利双收。
此为易位之局。
凡一官一岳。
有特殊情形。
皆关系一生。
不仅本运为用故也。
又如某部特殊。
本应大发。
然发不足者。
则运可延长时间。
或发达过量者。
则运亦可减短时间。
此又一法也。
盖形质锐露而煞重。
或逢乱世而气薄。
均可提前十二年八年五年也。
故正厄年中。
而反发达。
傍厄年中。
必见破坏。
其形质厚重而深藏。
或逢盛世而气厚。
均可延后十二年八年五年也。
故傍厄年中。
反乘时机。
正厄年中必经挫折。
其和露相兼。
厚薄相混。
为正受之运。
或提前二年。
或延后二年。
正厄傍厄均为平安。
应证厄年中。
必见灾祸也。
凡用法者。
当于上列三项注意。
考查已过之事实。
而应何厄。
则如其现行何运。
应忌何厄也。
又有第一度应正厄。
第二度应傍厄。
第三度应证厄。
多为古怪奇兀之格局。
以百分计之。
不过二三分耳。
而不有常也。
凡形小身大。
外浊内清。
神倍于形藏气含员。
类似粗俗。
而反精英。
每应于此五项格局之中。
持监者。
更须细心考查可也。
补遗第一公笃曰。
凡相法之入手。
初则认定单独部位。
是为分用之法也。
盖部位有正当关系。
附带关系。
连带关系。
各有专司之事实而不可混乱。
是为纲领之法也。
故古人有问贵在眼。
间富在鼻。
问寿在耳。
问名在眉。
问禄在口。
求全在声。
问权在颧。
问行动在驿马。
问水行在陂池。
问子女在人中。
问妻妾在鱼尾。
问智慧在耳轮。
问外财在福堂。
问吉凶在气色。
问寿徵在精神之类是也。
先明此项正义。
然后用测量法。
轻重法。
加减法。
统率法。
厄年法。
此为合用之统计法也。
自然乘出其地位。
判断其事实。
而分其特等。
上等。
中等。
下等。
常等。
不局等之格局。
以应其富贵贫贱。
劳逸寿夭。
吉凶祸福也。
补遗第二公笃曰。
世之谈内相者。
多论其隐藏之处。
某处有何种特别之痕纹。
或有何种特别之骨病。
余则不然。
按有名有质者。
皆外相也。
何得为内相耶。
余考古人。
皆以形质气色为外相。
有名有质故也。
其辨认较容易。
各形各色。
皆有标准一定之法也。
以精神声音为内相。
有名无质故也。
其辨认较艰难。
精神多浑藏而不露。
声音多依稀而相似。
而无标准一定之质也。
凡人皆有内相外相。
盛世偏重内相。
乱世偏重外相。
此其法也。
兹特从古而更正之。
读风监书者。
勿为异端所误也。
补遗第三公笃曰。
上列之图式为鱼尾交爻纹。
乃余名之也。
丙子之春有江西某君 。
鱼尾有此纹。
余考各家相法。
皆无此纹。
余经验二十余年。
亦目所末觛。
故怀疑而推论之。
鱼尾为妻妾官之专部。
鱼尾纹上仰者。
主妻强淑而偕老。
鱼尾纹平衡者。
主刑妻而重配。
鱼尾纹下反者。
主重配而乖戾。
鱼尾有十字纹者主骄悍而生离。
余以原理而绳之以法。
其纹印上仰。
命妻当旺而贤淑。
盖无生育。
或刑克子女。
方纳庶妻也。
庶妻即有子。
何有交爻纹于当中。
盖因性情乖戾。
意见不合。
或有后家遗累。
势成要挟。
故有离异也。
即为离异。
何以再交爻。
盖离此而娶彼。
当有三配也。
余判之如是。
询之亦不谬。
兹特记之。
按相术要点。
在理有定理。
而无定用法。
无定法。
而有定用。
此从其正义与附带而着想。
又从当时潮流而推论。
以定其事实。
此为活法之活法。
持监者。
勿呆滞一点而为定论也。
补遗第四公笃曰。
相法有合法与不合法。
有正应与反应。
其中分专司部位。
与连带部位。
正受气色。
与兼受气色。
在表面上看。
则形格与事实相反。
颠倒其富贵贫贱。
气色与时令相反。
颠倒其吉凶祸福。
部位与运限相反。
颠倒其穹通得失。
以及寿夭劳逸。
刑克疾苦。
完全颠倒而应验之。
或先后改移而错乱之。
故有不验之说。
推其原理。
则有狐疑之点。
绳以轻重内外加减易位之法。
则有诀窍。
不为无因也。
兹特分类详注如下。
一.发际低凹三岔。
或五岔。
均主幼年丧父。
或为庶母所生。
是为古法之定论。
而验者颇多。
然有不刑父。
而反先刑母。
又有不验庶出者。
似为不验。
余考两耳平匀。
日月角不陷不露。
山林丰满无痕。
山根高超不陷。
两颧不削不突。
无高低则刑父不在幼年之初运。
而反在中年眉运刑父而见孝服。
或三十左右而丧父宫。
此为事实相反之一。
盖因仅发岔一部。
刑父较迟。
如加以左额角陷痕。
或土星偏左。
又如加以左颧高超。
或人中偏左。
则刑父方早也。
又于中正无陷痕。
右边城不倾陷。
两眉无高低。
鬓发不双曲。
亦不应验庶出之法也。
二.鬓发曲突。
下连眉毛。
或接近眉棱。
两耳廓低下反。
本主幼小刑母。
或于十五岁之前刑母。
而为古法之定论。
验者颇多。
然有不刑母而反先刑父或迟刑母者。
似为不合法。
余考门齿不楞生。
不掀露。
不尖峰。
两侧无尖锐齿一颗。
边城右不倾陷。
右颧不高插。
土星不偏右。
人中不偏右。
则刑父母于幼年之初运不验。
当应中年之目运见孝服。
此为事实与形格相反之二。
盖仅鬓突一部。
刑母尚轻。
如再有他部刑克。
则刑母方早。
不为无因也。
三.人中平满而无沟洫。
本主无子女之格。
或有子女亦刑伤而不成立。
是为古法之定论。
盖人中直纹主克子。
人中横纹主克女。
人中十字纹主孤绝。
有纹尚如此重要。
何况沟洫平满而不通乎。
验者颇多。
然有上列之局而又不刑子女。
又反旺子女。
似为不合法。
余考印堂无痕无纹。
三阳不窄不陷。
两眉弯曲尾收有棱泪。
印堂平宽小露不冲而反生子五六。
亦有嫡子不立。
而庶出之子三四。
此为事实与形格相反之三也。
按子女宫以眉尾曲收者多子女。
三阳丰满者旺子女。
尚占重要地位。
而胜过人中故也。
四.鱼尾为妻妾官之专部。
鱼尾丰满。
及有纹上仰者。
主妻强淑而偕老。
妻族富丰而有助。
鱼尾痕平破者。
主克妻而续弦。
鱼尾痕下反者。
主刑两妻而三配。
鱼尾有一纹一妻。
三纹三妻。
鱼尾纹成十字。
或纹成交爻。
均主离异。
此为古法之定论。
验者颇多。
然有上列之局而不刑妻。
及无妾庶者。
似为不合法。
余考印堂无悬针痕。
又无川字纹。
声音无破锣声。
又无断散声。
尚不至早刑也。
或不偕老一线耳。
设为刑妻其运当在四十五之后。
五十八之前。
此为形格与事实相反。
部位与运限相反。
盖眼神不愁不紧急。
目形不露不浮白。
年寿不曲不断不起节。
虽有鱼尾之刑克。
而应验亦最迟。
其刑与旺。
两相抵折故也。
五.山根坑陷而弱者无寿。
人中洫短而掀者早夭。
或以眼神过清而浮光。
或以面皮绷紧而无余。
均为夭伤不寿。
此为古法之定论。
验者颇多。
然有上列之形。
而反寿者。
似为不合法。
余考南岳有横纹三四法令纹长下交。
眉高一寸余。
耳长三寸许。
虽有上列之弱点而反寿至耄耋。
此形格与事实相反之五也。
盖寿徵以南岳纹。
法令纹。
为得分数较多两耳两眉次之故也。
凡山根坑陷者。
主半数不受祖业。
人中短掀者。
主半数招谗构怨。
目神清浮者。
主半数贪淫多病。
面皮绷紧者。
主半数刑克劳碌。
此为应此弱点。
而减彼弱点。
不完全应夭殇故也。
六.天仓丰满。
主享前人余业。
地库丰隆。
主享子孙后福。
中岳园隆高起。
主本身恢宏大创。
均为殷富之格。
此为古法之定论。
验者颇多。
然有上列之形。
而反困穹。
或有衣禄而已。
似为不合法。
余考水星小薄。
准大尖坠眉尾陷弱。
或为井灶纹冲或为声音散乱。
虽有上列之好部位。
亦平生无积蓄。
仅以衣禄糊口。
此为形格与事实相反之六也。
盖水星小薄所受之禄不多。
准大尖坠土星克水而相犯井灶纹冲。
财不入库而空虚。
声音散乱刑克疾厄而失败。
虽有上列之好部。
功不补过故也。
七.土星尖削而薄。
井灶露孔而小。
本主驳杂困穹。
又如天仓冲破。
地库薄弱。
此为贫乏无依。
是为古法之定论。
验者颇多。
然有上列之格。
而反积金垒垒。
似为不合法。
余考福堂骨高起。
成三角棱。
两目神明润。
而充足收敛。
而反财库充盈。
田连阡陌。
或为破败于桑梓。
远发立业于他乡。
或为环境逼迫。
冒险发达于意外。
此为形格与事实相反之七也。
盖木植之局。
于瘦削薄弱均不忌。
火炎之体于锐露泄仰亦不忌。
又有狮鼻不忌露孔。
虽有上列之弱点。
而亦名成利就。
不过木植之形多疾厄。
火灾之局多劳碌。
狮鼻之格多刑克。
于财源当业尚吉故也。
八.形质清秀。
两眉细匀修长。
两目细收最清多出贵名之格。
次亦丰禄安闲之格。
加以土星两颧。
匀配隆厚。
水星两耳。
匀厚收敛此为贵名权禄。
富厚丰盈。
而有事业之格。
此为古法之定论。
验者颇多。
然有上列之好部位。
而反不贵不富。
反操贱业。
及下流技艺者。
似为不合法。
余考其神过清而流丽。
其声漫散而黯断。
两颧隆大而下坠则成贱品不寿之格。
男女皆然。
又无丝毫贵名。
又非当业厚禄。
而反为下流技艺。
此为形格与事实相反之八也。
盖目神过清而流丽虽然聪敏。
而多偏见邪行。
及疾厄夭折。
淫荡失败居多也。
声音漫散而多黯断。
是为内浊而不全。
主劳碌破败。
逼迫而为下。
观隆大而下坠。
此为假权。
另则优伶。
女则娼妓。
以及下贱也。
二流技艺。
虽格局清秀而匀。
皆为无用故也。
九.形质浊俗南岳有杂乱纹。
印堂有悬针纹。
中岳削露。
两眉稀弱。
五官不配。
五岳不匀。
多出平常下贱之人。
及贫乏劳苦之辈。
此为古法之定论。
验者颇多。
然而有上列之弱点。
反为富贵双全。
寿考康宁。
及作惊人之事业。
似为不合法。
余考伏犀骨高拱圆突于发中。
声音清奇。
而铿锵韵长。
瞳人缩小。
精神充聚。
此为蕴藏之格。
虽有上列之弱点。
而反名满天下。
威权万里。
功在当时。
名垂后世。
此为形格与事实相反之九也。
盖伏犀骨在上停。
方大者王霸。
圆大者将相。
而为超群之贵也。
声音清奇。
为蕴藏之格。
而为贵寿之善后也。
瞳小主特智。
而有专长。
神充主贵寿而性刚毅。
而有流芳之事迹也。
盖因恶不掩美故也。
十.春令属木。
为天气上升之初。
是为大壮之卦。
发现青色腻色本合时令。
以事实论之。
应有平稳之小亨吉。
亦有应喜因之人丁。
次则平安无咎。
此为古法之定论。
验者颇多。
然有春令见青色。
而有哭泣惊险。
疾厄冷退。
似为不合法。
又如春令有黑暗之色。
本不合时令。
应有哭泣驾恐。
疾厄官讼。
此为古法之定论。
验者颇多。
然有春令见黑色。
而有反见亨吉。
进财禄。
旺人丁。
次亦平安顺遂。
似为不合法。
余考旺者为水形。
次则木形。
不古者为火形。
次为金形。
不为无因。
此为气色与时令相反之十也。
盖水旺于木。
故得春令而吉。
木发于春。
故同气相求而无咎。
火得木为死。
故见春令而衰。
金发于春。
是为因气受制。
见阻而消耗故也。
十一.夏为火令。
为天气上升之极。
离明美丽之象。
于红燥色不忌。
本合时令。
以事实论之。
应顺遂亨吉。
次亦平安无咎。
此古法之定论。
验者颇多。
然有夏儿红燥色。
而反官讼损失。
遗累是非。
似为不合法。
又如夏令有青滑之色。
本不合时令。
应有疾厄是非。
遗累忧疑。
此古法之定论。
验者颇多。
然有夏见青色。
而反进财禄。
旺人丁。
次亦平安顺遂。
似为不合法。
此为气色与时令相反之十一也。
余考吉者为木形。
次则火形。
不吉者为金形。
次则土形。
不为无因。
盖木旺于火。
故得夏而旺。
火发于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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